近日,盐城中院发布全市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,大丰法院一则案例入选。
2020年12月,朱某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某包装公司建设的新建厂区工程。2021年7月17日,朱某某作为某建筑公司的挂靠人,将上述工程中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某装饰公司博鱼boyu体育官方平台。后某装饰公司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,并交付某包装公司使用。由于朱某某、某建筑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,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。
大丰法院经审理认为,朱某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取得案涉建设工程后,又将其中的门窗工程分包给某装饰公司博鱼boyu体育官方平台,由此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为无效。鉴于某装饰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,并与朱某某进行了结算,且案涉工程已由建设方投入使用,故应视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。因此,某装饰公司有权向朱某某主张案涉工程折价补偿款。因某建筑公司未对案涉分包工程实际施工博鱼boyu体育官方平台,且某装饰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知朱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,其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共同给付义务,不予支持。某装饰公司亦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某包装公司主张工程款。
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,如果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,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。在发现该案中存在借用资质的违法行为后,大丰法院及时根据该院联合四部门制定的《关于对诉讼中发现的建筑工程违法行为进行联动查处的实施办法》,向区城市管理局发送司法建议。后区城市管理局向朱某某、某建筑公司发出预处罚决定书,决定对朱某某、某建筑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。该案有效打击和遏制了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,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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